第二十五条

有效

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存续。

歇业期间商事主体拟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

商事主体应当在歇业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歇业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