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审批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依法查处。

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无需办理商事登记的,不视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