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营业执照应当记载商事主体下列事项:(一)名称;(二)负责人;(三)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四)类型;(五)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和许可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营业执照的式样由商事登记机关制定和发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