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商事主体的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取得准予许可文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