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或者协议、申请书等确定。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