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推动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