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是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