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导游工作室、网络社交平台、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研修培训机构等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