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预订客房的旅游者入住或者随意提高客房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