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预订客房的旅游者入住或者随意提高客房价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