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旅游发展需要逐步增长。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城市旅游形象推广、旅游项目奖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高端旅游业态培育等。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