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促进旅游发展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健全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开发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