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旅游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