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三)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四)与购物场所经营者串通,诱导旅游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