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服务项目;

(二)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预订客房的旅游者入住或者随意提高客房价格;

(四)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五)利用旅游渠道组织跨境赌博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