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导游工作室、网络社交平台、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研修培训机构等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本地旅行社、导游以及导游工作室等不得为外地旅行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旅游购物团队提供地接服务。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