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引导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产品,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经营高空、高速、海上、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在旅游者就餐时提供公筷公勺,倡导文明卫生用餐,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