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四节 其他旅游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夜间景观、商业设施、特色餐饮等资源,发展夜间旅游项目,打造夜宿海岛、夜泊港湾、夜游古城等夜间旅游品牌。鼓励景区、景点、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延长夜晚开放时间,开展夜间文化旅游消费体验活动。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