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二节 文化旅游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海州古城、板浦古镇以及新浦民主路、连云老街、南城东大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资源,有序发展明清市井、民国风情、航海、渔家、盐商等文化体验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