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革命纪念馆、抗日山、开山岛等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打造红色旅游品牌。

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景区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