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海岸线、海岛等海洋旅游资源开发水平,完善海洋公园、公共沙滩、游艇码头等旅游基础设施,培育海洋旅游特色品牌。

连岛景区应当按照国际旅游岛的定位,建设连岛海滨风情小镇,完善中心渔港、游艇码头、海鲜餐饮、民宿集聚区、艺术街区等设施,发展滨海度假、海岛旅游、游艇观光、海上垂钓、体验式捕捞等海洋休闲度假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