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开通海上旅游航线、沿海环山旅游专线和景区直通车,实现陆岛连接、海岛互通、景区直达。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海上旅游航线、旅游专线、景区直通车,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符合安全适航标准的休闲渔业船舶,发展海洋旅游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