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利用自然保护区、海洋、海岛、山体、森林、湿地、河湖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其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利用工业、农业、水利、渔业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