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智能语音导览系统,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符合环境卫生、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设施。

景区开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