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通往景区的道路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指示标识。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