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照顾自治州的利益和当地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对开发和建设所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补偿。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利用资源。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自治州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征收,除上缴中央外,享受省对自治州的照顾,并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