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以水电为主的能源建设,支持国家和省在自治州开发水电资源,扶持县、自治县、市有计划地发展小水电,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建设经营水利、电力工程,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用电条件。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