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开发利用水面资源,发展渔业规模化生产及特色水产品养殖。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自治州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一般地方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