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有效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添加剂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