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诊断系统联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