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有效本市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以及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