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