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干扰和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