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