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申报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台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