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