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功能区划的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在禁止区域内不得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