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发生故障的,应当予以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破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