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从事城市公交、道路运输、船舶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营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单位负责人对确保本单位所有或者使用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标准负责。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