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船舶检验等部门建立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验、维修信息的数据平台,实现对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检验、维修信息的实时联网、实时共享。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