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右江流域水域从事水上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或者在右江干流两岸禁止范围内从事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