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右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在禁养区内开展各类水产养殖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限养区内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