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投放巴西龟、鲳鱼、建鲤等外来水生物种以及杂交物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从事洗砂活动向水体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