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禁养区内开展各类水产养殖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限养区内擅自新增水产养殖项目或者扩大养殖规模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