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