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开展专题调研。

代表按前两款规定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人员应当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安排;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约见,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负责安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