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十八条已修改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乡级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反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