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辖区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代表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