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统筹并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需要邀请代表考察或者参加有关活动,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依法在街道设立的人大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以代表活动阵地、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为依托。对代表主动履职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创造条件。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应当向活动的组织单位请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