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提出,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处理,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